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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提示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重要内容提示:
●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二审尚未开庭
●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上诉人(一审被告)
●涉案的金额:87,664,695.16元
●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:本案尚未开庭,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。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。
2023年4月20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北京第二中院”)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珠医疗”或“公司”)下属公司中珠俊天(北京)医疗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珠俊天”)送达《民事传票》。因中珠俊天与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弘洁润众”)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中珠俊天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2)京0106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,提出上诉。截至本公告日,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二审上诉基本情况
1、上诉人(一审被告):中珠俊天(北京)医疗科技有限公司
住所地: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5-1号
2、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: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(原名: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)
住所地: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3层330室
3、受理法院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4、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二审尚未开庭
二、二审上诉的案件事实及请求
1、案件事实:
根据弘洁润众的民事起诉状描述:2016年12月,中珠俊天与弘洁润众签署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615号的物业用于开设医院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中珠俊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弘洁润众足额支付租金,弘洁润众认为中珠俊天已构成违约责任,向丰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。
丰台区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并作出一审判决。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的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2-006号)、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2-053号)。
2、二审上诉请求
中珠俊天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2)京0106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,提出上诉。
1、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2)京0106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,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;
2、一审、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三、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
鉴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,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。公司将积极应诉,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。
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《上海证券报》《中国证券报》《证券时报》《证券日报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www.sse.com.cn),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,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四、备查文件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《民事传票》
特此公告。
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